3.2 消防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


3.2.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,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,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。
3.2.2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、科研、经营、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,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。
3.2.3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。
3.2.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,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。
3.2.5 组织防火检查,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,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。
3.2.6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、志愿消防队。
3.2.7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,并实施演练。
3.2.8 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。
3.2.9 发生火灾事故做到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,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,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,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。
 
条文说明
3.2 消防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
3.2.1~3.2.7 引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要求。
3.2.8 依据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第十三条规定,发电厂(站)和电网经营企业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。《消防法》第十七条要求,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。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单位的分管领导,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来确定。
3.2.9 发生火灾事故做到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,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,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,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,习惯称“四不放过”,主要是吸取火灾事故教训,防止再发生类似的事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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